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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消防工作,增强各级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意识和各族群众的消防法制意识,为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6〕4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8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㈠ 切实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畅通高效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应急救援机制建设、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㈡ 强化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职责。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见》和《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等规定,建立健全行业消防管理机制和内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教育、民政、文体、卫生、旅游、工商、经贸、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管理制度,加大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检查、治理火灾隐患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相关部门处理。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执法的主体作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培训和灭火救援等职责,及时分析研究本地消防安全形势,提出具体的建议措施,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㈢ 严格落实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社会单位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履行“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建立健全考评、监督等自我管理机制,强化单位内部防火检查、巡查、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定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㈣ 切实加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社区消防工作是城镇预防火灾的基础。各县市、阿拉山口口岸要在完善社区社会管理职能的同时,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逐步将消防管理职责纳入社区整体建设范畴,统筹协调发展。公安、民政、公共事业管理等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加强本地社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社区消防工作。要加强社区消防组织建设,逐步完善由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消防工作组以及社区义务消防队伍组成的社区消防管理网络,建立由保安、联防力量和志愿消防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社区要依托物业管理单位、值班室设立消防工作站或执勤点,安装报警电话,配备必要的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等简易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灭火演练等工作。 ㈤ 推进农村消防安全建设。各县市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和试点工作内容,明确农村消防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任务和目标,实行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发展改革、综治、建设、规划、农业、民政、广电、文化、教育等部门在部署新农村建设工作时,应当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乡镇文化馆和村队文化室建设、文明村镇评选、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范畴,统筹安排,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发挥好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主力军作用,主动跟进,积极融入,加强服务。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乡镇(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设有供水管网的乡镇(场),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中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村民委员会要将消防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落实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工作制度。有条件的村应在文化室设立消防点,配置手抬机动泵、水带、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