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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积极稳妥地开展消防保险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工作互动机制,引导社会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 五、整治火灾隐患,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十四)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严把行政许可源头关。各有关部门应吸收公安消防机构参加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建筑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消防安全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中,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严格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确保配套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工程和单位,不得发放相关证照。 (十五)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市、口岸要逐步建立火灾隐患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及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要适时组织建设、市政等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系统、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线路等及时进行改造、维护和增设。要将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易燃建筑密集区拆迁改造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优先安排。对公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车站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无力整改的,应给予政策和财力支持。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合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监督管理和隐患督促整改力度,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场所、重大节庆、火灾多发季节、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六)建立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核查、论证、公示、督办、销案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实行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投诉、举报。对公安消防等部门检查发现和群众投诉、举报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督办单位,挂牌督促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以及消防队伍建设等内容。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自治州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十八)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倒查机制和“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对于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工作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彻底,造成火灾隐患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干预消防执法工作或火灾隐患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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