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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6.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7.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将本单位资产数据、信息在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反映; 3.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工作; 6.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三、资产配置及使用 (十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十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十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未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市财政局对要求配置的资产,凡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十四)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内实行同一财政经费补助形式的单位间进行调剂,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不同财政经费补助形式单位间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批;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局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五)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购置资产(包括事业单位申请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 3.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相关材料,作为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未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购置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并附送相关资料。 (十六)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市财政局批准。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获得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拨给的项目经费后,应当将资产购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十七)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八)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十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二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好。 (二十一)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清理、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相符;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