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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7]55号
【颁布时间】 2007-08-17
【实施时间】 2007-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监察厅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山东省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的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通过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限的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制度和机制,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以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使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运行程序和内容更加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行政机关作风明显转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升,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确立。
  
  二、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
  
  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压缩行政处罚的弹性空间,形成行政执法运行全过程的良性互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做到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行政处罚的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坚决杜绝偏私、歧视和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贯彻教育为先、先教后罚的精神。依法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重罚。决不允许把行政处罚权力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部门收入作为执法单位追求的价值目标。
  
  (四)公平合理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着重把握好三个尺度:行政处罚符合立法的本意;行政处罚出于或具有正当合理的动机;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的运行程序。各级各类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做到在实体上的合法得当,而且要做到在程序上规范合理,充分体现法律制度的公平与正义。
  
  三、认真梳理,分类细化,确保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合理
  
  省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已经开展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根据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事实、性质、主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后果等因素,对涉及有处罚种类和幅度选择的行政处罚的条款逐一进行细化,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细化处罚标准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处罚幅度、种类、时限、情节轻重和事实性质认定等事项,分门别类,予以细化,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细化后的行政处罚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考试合格证,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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