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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7]33号
【颁布时间】 2007-08-17
【实施时间】 2007-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30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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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推进“村村通”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推进“村村通”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解决好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的“村村通”工程建设和维护经费。
  
  国务院《通知》要求,“村村通”工程所需经费由省、市两级政府负责解决。根据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村村通”工程建设标准为每村1万元,全省32127个村,共需3.2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61亿元,省、市安排配套资金1.61亿元。 省级配套的1.2亿元,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广电局三部门筹措,用于安排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七市以及西安、榆林、延安三市省管县的“村村通”配套;西安、榆林、延安三市共配套4031万元,用于安排除省管县以外各县的“村村通”配套。
  
  各地要在国家和省级补助基础上,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建设“村村通”工程的积极性,及时协调解决“村村通”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按时完成“村村通”工程的设备安装和入户工作。
  
  要切实做好“村村通”工程的日常维护工作,省、市、县财政部门要落实“村村通”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各级广电部门要按规定转播好广播电视节目。
  
  (二)落实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的设备更新改造和日常运行维护费。
  
  中央对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设备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用给予一定补助。省上对转播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的设备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用给予一定补助。各市、县政府负责当地无线发射台的日常经费、机房改造费用以及转播本地节目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费。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一)加强县、乡(镇)广播电视机构建设,完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广播电视工作的长效机制。
  
  要按《通知》要求,加强县、乡(镇)广播电视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中心、乡(镇)为基础、面向农户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维护,巩固成果,充分发挥已完成“村村通”工程作用,坚决防止“返盲”现象发生。已有的县、乡(镇)两级维护中心或维护站要加强管理,配备专门的广播电视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村村通”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机制。各地要保证县级广播电视部门职能的完整性,要单设县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不能独立设局的地方可设立局台合一的事业机构,赋予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负责农村广播电视宣传、覆盖、“村村通”维修服务、卫星电视安装与接收、社会管理等项工作。要积极推进县对乡(镇)广播电视的垂直管理,现有的乡(镇)广播电视站要全面负起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职能;在乡镇综合改革中,要设立专职广播电视工作人员,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提供长期的组织和机构保证。
  
  (二)落实执行“村村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的有关政策,对建设、经营县级以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政策扶持。各级电力经营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对各地广播电视设施用电给予优惠。
  
  六、切实加强对“村村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省政府已调整充实了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广电、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把“村村通”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考核内容,确保“村村通”工程顺利实施和按时完成。
  
  “村村通”工程建设要以县为单位,制订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扎实推进。要加强对“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运行维护经费的管理,分别设立专户,加强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各级广电、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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