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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8]99号
【颁布时间】 2008-05-10
【实施时间】 2008-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4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要重点排查、检查位于沟口、陡坡下人口密集的乡镇村寨、旅游景点和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对受灾害威胁的人民群众广泛宣传防灾避灾常识,严防群死群伤重大事故的发生。
  
  各县市要在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三、加强对水电站、矿山、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向施工单位和责任单位发放“两卡”,完备签收和回执,督促和监督施工单位和责任单位落实防灾责任制,特别是要监督矿山企业做好尾矿库和废石场等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防止因暴雨或不合理开采引发的矿渣滑坡、泥石流灾害,尽最大努力避免因各类建设活动诱发地质灾害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防灾措施、责任不落实到位的隐患点要发放整改通知书,并签字留存,对通知后不整改的要及时以书面报告上报当地政府;对违反有关法规,人为诱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要加强和气象部门的合作与联系,充分利用高密度自动雨量观测站网,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扩大对地质灾害预警的覆盖面,增强时效性,确保将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到相关管理人员、可能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和监测防灾责任人。
  
  2、认真落实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各县市(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确保一旦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能高效、有序、及时的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迅速完成抢险救灾任务。灾害高发的县市(区)要按照预案要求,有重点、有层次地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增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灾害现场调查,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要及时通告,主动协调配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对气象部门预报有强降雨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地方开展隐患点排查、险情巡查、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等防范工作。
  
  3、认真执行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汛期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坚决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负责同志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重要岗位实行主副班制度,要切实安排好节假日应处置工作,确保足够的应急力量,以保证能够随时启动应急预案。
  
  做好地质灾害的速报、月报和年报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后,要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上报,灾情要求当天就上报,上报的灾害发生次数、规模、危害对象及损失情况须符合客观实际,避免隐瞒不报和随意扩大灾害损失等情况的发生。加强地质灾害月报制度,此项工作已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照部、省、州的要求,认真填报地质灾害速报表,并按时填报地质灾害防治月报和年度综合统计报表,注意数据的统一,即使无灾情,也要报送零报表。
  
  4、继续深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近年来,由于矿山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发生较为频繁,防止矿山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将是今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应有机结合,统筹安排,继续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07〕139号)、《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云国土资〔2007〕147号)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的实施意见,认真开展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工作。对于已停止开采、废弃的老矿山,要调查清楚,多渠道筹集资金恢复治理;对还在开采的矿山和新建矿山,无论大小要一律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新建矿山,要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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