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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8-05-09
【实施时间】 2008-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4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十二)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自治区防灾减灾有关规划的要求,组织气象、民政等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调查收集本地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损失以及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区域灾害分析评估,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重要城镇、拉萨火车站、拉贡公路、布达拉宫广场、重点旅游景点、重点商业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
  
  (十三)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和旅游开发等方面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提出建议和措施。加强对全市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探测及评估工作。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为各级政府制定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对策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的影响。
  
  (十四)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道路防护设施、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和物资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市气象防灾减灾中心能力建设,将市气象防灾减灾中心建成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中心和抗灾救灾指挥中心。
  
  五、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十五)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逐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气象、农牧、林业、水利、旅游、城建、交通、安监、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十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经费保障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和对口援藏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预算投入,切实提高全市重大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七)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加强市青少年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建立市气象科普展览馆(室)。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和各种传媒资源,做好气象防灾避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牧区工作,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农牧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支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自觉性。
  
  
二00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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