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潮府[2006]39号
【颁布时间】 2006-10-13
【实施时间】 2006-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4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因技术或质量原因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需淘汰的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三)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闲置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政策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交通工具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对电脑、打印机、空调机、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办公设备以及其他资产的处置,同一类批量价值(按帐面价值计,下同)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并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再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提供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等)、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同时,应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一)资产无偿转让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接收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和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准文件;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应提供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包括出让、转让)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资产置换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拟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及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报废
  
  1、资产报废价值清单;
  
  2、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3、其他有关文件。
  
  (五)资产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资产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变卖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依法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可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决定的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须经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的批复文件进行处置,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