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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因技术或质量原因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需淘汰的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三)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闲置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政策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交通工具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对电脑、打印机、空调机、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办公设备以及其他资产的处置,同一类批量价值(按帐面价值计,下同)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并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再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提供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等)、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同时,应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一)资产无偿转让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接收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和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准文件;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应提供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包括出让、转让)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资产置换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拟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及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报废 1、资产报废价值清单; 2、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3、其他有关文件。 (五)资产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资产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变卖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依法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可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决定的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须经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的批复文件进行处置,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