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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和有管企业反馈,有关责任方要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5、督查结束后,要认真对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督查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督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要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督查行动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督查行动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指定内容具体、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的督查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督查的内容、要求和责任,确保督查行动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2008年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青建工[2008]62号)的要求,在全面排查治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深基坑、高边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力度。对于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确保督查行动不走过场。 (四)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使施工企业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督查行动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对督查行为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曝光。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关于督查行为信息报送的要求,为更好的反映建筑行业督查行动的开展情况,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以下时段要求及时将督查行动有关情况上报市建管处。 1、2008年5月10日前报送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 2、2008年6月3日、7月3日前报送5月、6月份的督查行动进展情况; 3、2008年7月25日前报送本地区的督查行动工作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