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05-08
【实施时间】 2008-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5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暴雨是多种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导因素,汛期是地质灾害的多发期,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主动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行政,坚决制止破坏地质环境,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与工程等相关活动。
  
  各县市政府务必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对不安排专项经费,发生重大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机构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各乡(镇)政府与县(市)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对地质灾害危险点要逐级签订防治责任书,将监测与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要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
  
  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三)预防为主,提高防灾能力。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防治规划,编制好本地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修编好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认真查清地质灾害现状,对地质灾害隐患区进行调查摸底,提出防范措施。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发改委、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农业、林业、旅游、新闻办、气象、保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与协作,地质灾害发生后按照州、县(市)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职能职责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面贯彻落实。要利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等有利时机,坚持不懈地开展全社会减灾防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开展过“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的云龙、漾濞、洱源、南涧四个县要巩固好取得的成果并进一步深化宣传培训工作,其它各县市也要把培训宣传资料覆盖到每一个易发区和隐患点,提高山区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增强临灾自救互救能力、完善群测群防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地质安全保障,把地质灾害来临前的征兆、如何防灾避险等科普知识向广大农村地区普及,以减轻经济损失和避免人员的伤亡。
  
  (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一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三为主”、“四结合”工作方针,每年汛期来临之前及汛期,组织对地质灾害点进行全面的巡查、排查;二是建立健全州、县、乡、村、社五级监测预报网络,做到“三落实”,即落实灾害监测点,落实防灾责任人,落实防灾责任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六项制度”,即层层负责制度,汛期值班制度、“两卡”发放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应急调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四是抓实“三项措施”,即简易观测措施、灾前报警措施、紧急避让措施。
  
  (六)抓好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运用。已完成县市域地质灾害调查的大理、南涧、云龙、永平、漾濞、宾川、巍山、弥度8个县(市),要抓紧建好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抓实重点灾点、隐患点和危险地段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确保防灾机制有效并长期运行。
  
  祥云、剑川、洱源、鹤庆4个县今年也已经即将开展调查工作,4个县务必高度重视山区丘陵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落实地方政府对普查项目的配套资金,积极配合承担单位完成此项工作。对普查工作中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建立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对相关人员进行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向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危害的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工作明白卡,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制定防灾应急预案。
  
  (七)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治理整顿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完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存在灾害隐患的矿山,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对需继续开采的,督促采矿权人制定相应的防灾减灾方案和整治措施,并监督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