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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财预[2008]228号
【颁布时间】 2008-05-07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5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2、云南总机构跨省市,同时在省内设有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将当期应纳所得税的50%在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省内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并按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级16%的比例分级入库;省外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按相关规定办理缴库。
  
  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税收缴款书,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级16%”。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24%列入省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16%列入州市县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
  
  由中央财政、中央金库按《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财政调库,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划转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列入省级收入。
  
  上述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具体操作按《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一)主要内容
  
  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根据省财政厅审定的分配比例分别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并分别就地按月或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分支机构在征收税款时,均按照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级16%的比例开具税收缴款书,由人行国库部门办理入库;退库时,税务部门应按上述比例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提交退库的相关文件依据或退库申请书等交当地收缴国库,分别从相应级次库款中退付。
  
  (二)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应分摊税额比例确定方法
  
  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总机构,由省财政厅按照上一年度企业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及三个因素分别占0.4、0.4和0.2的权重,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的纳税比例,并通知总机构按此比例分摊税款。三因素基础数据经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准并层报省财政厅审定。总分机构1-6月按照上年应分摊的纳税比例,7-12月根据当年应分摊的纳税比例分别预缴,年度终了根据当年应分摊的纳税比例汇算清缴。新设立的总分机构企业,从第二年起确定其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纳税比例,并按本办法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税款;设立当年由总机构统一就地全额纳税,并按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16%的比例入库。原已存在的总分机构企业,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计算纳税比例;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计算纳税比例。
  
  实行本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计算。企业总机构所在州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确定缴税比例。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内办理正式劳动合同的合法在职职工人数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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