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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应纳税额=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企业总机构或该分支机构应纳税比例 企业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应纳税比例=(该机构经营收入/所在总分机构企业经营收入总额)×0.4+(该机构职工人数/所在总分机构企业职工人数总额)×0.4+(该机构资产总额/所在总分机构企业资产总额)×0.2 (三)税款预缴 1、预缴方式。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2、就地预缴。总机构本期统一计算的应纳税额,依据省财政厅核定的总分机构企业分配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分别应缴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申报预缴。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汇划至分支机构,确保分支机构在法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税款征收。总分机构申报缴纳的税款,由总、分机构所在地征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按规定预算级次缴库。 (四)预算科目及入库管理 企业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税收缴款书,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部门,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01--1010439项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级16%”。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税款60%列入中央级1010401--1010439项下的有关目级科目,24%列入省级1010401--1010439项下有关目级科目,16%列入州市县级1010401--1010439项下有关目级科目。 (五)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中央、省与州市分享,按中央与省级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审批退库手续。 (六)跨州市经营微利企业所得税征管不适用本办法,由企业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集中纳税。 (七)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发生退税情况,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各分支机构应分摊退税额,通知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从各级金库按中央60%、省级24%和州市县级16%的比例分别退库。 (八)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烟草工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烟草工业企业(红塔集团、红云集团和红河集团)所得税征管分配仍按《关于红云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税收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预〔2005〕421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6〕789号)相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其他企业是指非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非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非烟草工业企业等。其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仍按现行办法处理。其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和“两烟”交易市场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省级分享企业所得税,州市县级不参与分享,按中央60%、省级40%比例入库;其他企业按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级16%的比例入库。 六、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财预〔2008〕10号、2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七、州市区域内跨县(市、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对因烟草公司管理体制改革引起的税收利益分配问题,仍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税局 云南省地税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烟草公司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利益分配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预〔2006〕289号)处理。 附: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略) 2.《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