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卫科教[2006]39号
【颁布时间】 2006-10-10
【实施时间】 2006-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5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试点、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知识产权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局属单位及各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科教〔2006〕31号),为推进本市卫生系统的知识产权工作,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在本市卫生系统开展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上海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二、评选标准
  
  (一)领导重视,管理制度健全。明确领导分管负责,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单位的专利管理,并建立本单位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二)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管理、保护和实施。
  
  (三)组织培训,强化知识产权意识。积极组织参加市、区主管部门举办的面向卫生系统的知识产权内容的培训。在本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培训和交流活动,培养合格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普及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四)有明确的专利工作程序,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科技活动进行跟踪服务,基本做到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检索,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
  
  (五)有奖惩措施,并将专利纳入科技创新管理评定指标体系,鼓励申请专利,每年专利申请不低于15项。
  
  (六)在对外交往中未出现因忽视专利管理而导致无形资产严重流失或严重侵犯专利权的现象。
  
  三、评选办法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评选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申报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试点单位。区(县)卫生局所属单位报送区(县)卫生局审定,由区(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其他单位直接报送上海市卫生局。申报时各单位应将申请表及单位制定的专项工作计划一并报送。市卫生局将会同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评审,将符合上海市专利试点评选标准的单位,纳入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试点单位计划。专利试点单位的试点期为两年,试点期满后单位根据试点情况,可提出申报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示范单位,由市卫生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对达到上海市专利示范标准的单位联合命名为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示范单位。
  
  市卫生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在“十一五”期间评选10个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示范单位。评选出的专利示范单位应充分发挥其在本地区、本领域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
  
  四、评选名额
  
  2006年首先评出5个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试点单位,并对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和支持。
  
  各区(县)卫生局推荐1个单位,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单位名义推荐。
  
  五、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材料自2006年10月17日开始受理,截至日期为10月31日,逾期不候。
  
  (二)受理地点为上海市卫生局科教处(北京西路1477号1003室),联系电话62896023 62897000-10036,联系人周蓉。
  
  附件: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申请表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申请表

  
  
┌──────┬─────────────┬──────┬─────────────┐
  
  │单位名称││ 地址与邮编 ││
  
  ├──────┼─────────────┼──────┼─────────────┤
  
  │ 联系人 ││ 电话/手机││
  
  ├──────┼─────────────┼──────┼─────────────┤
  
  │传真││ E-mail ││
  
  ├──────┼─────────────┴──────┴─────────────┤
  
  │知识产权规划│单位是否制订了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如有请简述之。│
  
  │├──────────────────────────────────┤
  
  ││单位内各部门、项目是否有具体的知识产权计划?如有请简述之。│
  
  ├──────┼──────────────────────────────────┤
  
  │专利管理│单位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的职务是:│
  
  │├──────────────────────────────────┤
  
  ││单位是否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如有,请说明隶属关系。│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