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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国资发[2006]177号
【颁布时间】 2006-10-10
【实施时间】 2006-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53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资监管部门,各直管企业:
  
  为了加强企业的内部监管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我们制定了《西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西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对外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八条 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拟定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四)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五)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及报酬支付;
  
  (六)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七)督促所属子企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和完善审计制度并指导其审计工作;
  
  (八)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 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
  
  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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