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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6-10-09
【实施时间】 2006-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5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公共设施管理和打击破坏公共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公共设施管理和打击破坏公共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公共设施管理和打击破坏公共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二○○六年十月)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市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投入大量资金,建成了一大批公共设施并投入使用,城市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和提升,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是,由于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制约,城市公共设施管护措施和工作不到位,公共设施被盗、被损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偷盗、破坏公共设施行为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功能的有效发挥,损害了城市文明形象和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增加了城市建设与维护的成本。为使偷盗、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整治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马雪芹为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和中、市城管局局长李晓舸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建设、水务、林业、交通、民政、商务、工商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和中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局局长李晓舸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办事机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召开动员会议,认真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单位主管领导要对专项整治工作亲自抓,亲自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二、开展专项打击,坚决遏制破坏公共设施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由市公安局牵头,以区、县公安分局为单位,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打击防范工作。一是公安部门要全面开展调查摸排工作,加强与各管理部门的协调与联系,掌握各项公共设施被盗窃、破坏的重点地区和部位,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相关措施。二是各区、县公安分局也要成立工作机构,抽调专人具体负责开展专项工作。从打击破案工作入手,在认真排查线索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破案打击工作,力争破获一批破坏公共设施的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三是加大防范工作力度。各派出所要把防范破坏公共设施案件作为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合理安排警力和上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特警支队要加强后半夜的治安巡逻,力争抓获现行。
  
  三、开展废旧收购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堵塞销赃渠道
  
  市商务、城管、工商、公安及再生资源协会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在工作中依法合理运用综合整治手段,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发挥西宁市再生资源协会的职能作用,取缔个体收购站点,建立社区收购网点,并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废旧物资交易市场,进行集中交易,促进废旧收购业合法规范经营。由市商务局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对废旧收购行业的规范与整顿工作。同时,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收购城市公共设施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对管理混乱的废旧金属收购业要挂牌警告,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并通报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成立专业队伍,加大防范力度
  
  按照市场运作机制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由电信、电力、建设等部门筹集管护经费,市公安局牵头,城管局和各区政府积极配合,招聘一批保安人员,在四区公安分局成立以保安人员为主体的管护公共设施专业巡护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和防护器材,并与保安公司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偷盗、破坏公共设施管护责任。对偷盗、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调查摸排,加大对盗窃城市公共设施案件多发地段、新增城市小景观设施等区域的巡逻力度和密度,特别是加大夜间巡逻盘查力度,严防破坏市政设施案件的发生。
  
  五、建立落实举报奖励机制
  
  为更好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有力打击盗窃、破坏城市公共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落实举报奖励基金,电信、电力、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落实举报、查破案件奖励经费。一方面,对专业队伍抓获犯罪现行的行为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举报犯罪线索、扭送犯罪嫌疑人的群众给予重奖,提高广大群众参与保护城市公共设施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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