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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藏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8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次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精神,结合迪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建立居民家庭缴费和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照低费率、保住院、保大病,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州级统筹的原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制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基金筹集、费用征收、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的经办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 具有本州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幼儿园的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以家庭或个人的方式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本州户籍的学生、儿童包括下列人员: (一)高中(含职业高中,下同)、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 (二)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在册学生。 (三)本州城镇户籍,不在校、或者未入园的未成年人。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家属参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医疗救助资金为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基金。州级风险储备基金2008年试点启动时由州财政安排100万元,今后每年州财政增加50万元,达到300万元时不再增加。 第九条 风险储备金作为专项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如需使用,由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为100元。 (二)普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为200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参保人家庭缴费和财政适当补助相结合的缴费方式。具体补助和缴费标准为: (一)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80元,州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40元,个人不缴费。 (二)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州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30元。其中,州级学校学生由州级财政一次补助50元,县财政不再补助,个人不缴费。 (三)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35元,州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20元。其中,州级学校学生由州级财政一次补助40元,县财政不再补助,个人不缴费。 (四)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州财政补助25元,县财政补助35元,个人缴费70元。 鼓励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