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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2006]140号
【颁布时间】 2006-09-29
【实施时间】 2006-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3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商标品牌工程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完善品牌认定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运用自身职能进一步改善服务,做好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及国家、省级品牌的推荐申报工作,及时赋予品牌无形资产。选择已具备一定条件、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的重点对象,建立品牌培育数据库,并适时进行充实和调整。对被列入梯队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培育目标责任制,开展重点业务辅导,帮助解决品牌创建工作的实际困难,助动实现创牌目标。对于符合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品牌基地条件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
  
  (四)推进品牌基地建设。要充分利用产业集群效应为品牌建设带来的有利条件,打造产业集群的区域品牌,引领块状经济提升发展。各专业化生产集中、块状经济发达的区域,都要以品牌建设为载体,以产业为依托,以品牌企业为龙头,建立专业品牌的培育发展基地,实现企业个体品牌和区域品牌的良性互动,提升区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要加快农业新产品开发,培育一批国家级农产品品牌,建设一批农产品品牌基地,重点在蔬菜、瓜果、特色养殖等行业取得新突破。要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申报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推广和提升传统农产品品牌。
  
  (五)大力发展出口品牌。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国际商标、专利注册、知识产权备案,着力扩大自有品牌出口。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研究制定跨越国外技术、安全、环保等贸易壁垒的措施,推进品牌产品、品牌商标和品牌企业的国际化进程,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三、加大品牌扶持力度
  
  (一)奖励品牌创建。为鼓励企业积极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嘉兴市著名商标”的,各级政府应按照已经制定的奖励措施及时兑现;同时为鼓励企业到国(境)外注册商标、申报农产品注册商标、农产品证明商标,各级政府也应分别制定配套奖励标准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各部门应加大对驰(著)名商标持有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工业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等各项政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上,适度向著名、驰名商标持有企业倾斜。对已获得各级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和贴息;对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和优势产品给予重点扶持,并在土地、煤、电、气、水、运等生产条件方面,有关部门要予以重点保证。
  
  (三)加强金融服务。充分利用浮动利率政策,对技术水平先进、效益良好、诚信经营的本市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可执行基准利率或在规定的幅度内下浮。同时,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品牌企业贷款手续。
  
  (四)鼓励品牌运作。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嘉兴市著名商标的品牌价值,经合法评估可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最高投资额可达 70%。市级品牌以上产品,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指名使用嘉兴品牌产品的,应优先予以立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在工程质量、建设周期、资金预算、资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对使用嘉兴品牌产品数量较大的投标项目,有关部门要予以优先考虑。在经济活动和外事活动中,要为嘉兴品牌宣传和品牌产品的销售创造更多的载体平台,以提高品牌产品的知名度。在举办国内、国际重大经济活动和交易会、博览会、洽谈会中,要突出推荐嘉兴品牌参与。对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持有企业以及省知名商号在有效期内免予工商年检。
  
  四、营造品牌发展环境
  
  (一)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市商标品牌工程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协调、监督职能,定期开展工作,了解并掌握品牌创建情况,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品牌创建和发展的服务工作。
  
  (二)增强社会创牌意识。要持续开展“嘉兴品牌与品牌嘉兴”大讨论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品牌战略的宣传工作,引导全社会重视品牌培育,支持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本市品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对品牌培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创牌、保牌氛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辟嘉兴品牌宣传、销售一条街,在营业网点、市场摊位安排上向经销嘉兴品牌的经营户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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