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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43号
【颁布时间】 2008-05-04
【实施时间】 2008-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一)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分类施保,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保障水平,并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要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相关标准相衔接。
  
  2.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坚持五保供养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明确供养标准,落实供养经费,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度调整供养标准,条件较好的区(县)可适当提高标准。合理调整敬老院布局,集中财力、物力,整合现有资源,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加强敬老院建设和内部管理,继续发挥村级集体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共同关心支持五保供养工作。积极推进集中供养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逐步形成以区(县)、乡镇农村敬老院为主,村五保供养点为辅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使全市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3.优抚救助制度。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适时调整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完善我市抚恤、补助、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改善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做好孤寡在乡老复员军人集中供养工作,优先把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各类救助制度。
  
  4.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运送和发放制度,提高灾情监测和预警水平。建立灾情信息管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灾民救助卡管理等制度,实施灾民受损情况专家评估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确保24小时内灾民吃、穿、住、医等救助措施到位,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社会福利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强化对福利院、敬老院的孤老残幼生活救助和社会服务。积极扶持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步伐。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高龄老年人和特困老年人的优惠政策,创造条件改善他们的医疗、娱乐、休养、交通等设施条件,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推进居家养老工作的发展,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提高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专项救助制度。
  
  1.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认真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全市每年筹集足额资金用于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行滚动使用。救助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解决城市特困居民医疗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合费用逐步全部由政府承担,并对农村参合患病的特困居民实行特殊医疗补助政策。研究建立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医疗难问题。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补偿医疗机构为“无身源、无亲属、无经费”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
  
  2.教育救助制度。在实施城乡教育救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制定和完善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教育的各项救助政策,建立和完善扶贫帮困助学体系。继续坚持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免杂费、课本费,住宿生给予生活补贴),对高中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给予助学津贴,对当年考入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困难大中专学生助学资金和政策,完善高等学校教育救助政策,从多方面解决城乡困难学生“就学难”的问题。
  
  3.住房救助制度。加大城乡贫困家庭住房解困力度。建立完善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房解危解困工程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完善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继续实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计划,对于农村困难家庭中的危旧房户及时纳入翻建维修计划,给予有效的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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