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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财社发[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05-04
【实施时间】 2008-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救济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直管市、林区财政局、民政局、监察局:
  
  我省是自然灾害频发省份,每年因灾造成的损失巨大,特别是2008年罕见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困难。为了帮助地方政府解决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问题,中央和省政府加大了救灾救济资金投入,及时下拨救灾救济和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为强化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督促灾后重建工作落实到位。近几个月以来,省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多次派出专门督查组,深入灾区,对各地落实灾民的基本生活及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督查。从督查情况看,我省在救灾救济及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总体上是好的,多数地方能够按规定及时下拨和使用救灾救济资金,但是少数地方在救灾救济及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上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地方挤占、截留、挪用救灾救济及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有些地方不能及时拨付救灾救济资金或违反规定拨付,有些地方救灾救济资金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或超范围使用救灾资金,有些地方政府救灾救济资金投入不足,有些地方不能严格执行救灾救济资金的社会化发放等。这些问题损害了灾区群众的利益,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救灾救济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救灾救济工作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将灾后重建工作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乡镇、落实到人。地方政府要加大对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强化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挤占、截留和挪用救灾救济及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要严格按政策规定的范围使用救灾救济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要加快救灾救济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落实进度,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收到上级拨款文件后,灾害应急救助资金要在5日内落实到灾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灾民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和受灾群众冬春夏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资金要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户或人。
  
  二、各地要严格规范救灾救济资金的分配、申报、审批、拨付和发放管理程序,及时审核拨付资金,严格执行救灾救济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民政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资金文件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级民政审批”的程序,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及分户(人)花名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方案和民政部门提供的救灾救济花名册,及时将救济资金直接划入救灾救济对象的“一卡通”或邮政储蓄存折。民政部门提供的救济对象花名册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通”或邮政储蓄存折帐号。对确实无法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的灾民应急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财经所,由乡(镇)财经所会同乡(镇)民政助理员按批准的方案,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或个人,现金的发放应严格坚持“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对灾后重建资金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的,要一次性将补助资金计划落实到户;对冬春夏荒救济资金通过采购救灾物资以实物形式发放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民政部门应通过灾民救助卡将审批到户的救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结果告知需救助对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下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救济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的救灾资金中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救灾救济和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要加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的投入。本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未安排或安排较少的地方,省里将比照中央的作法,减少对该地区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数额。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准确掌握灾情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情况,摸清底数,实事求是核报灾情。各地申请救灾补助资金的报告,必须由当地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共同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否则省厅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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