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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4-30
【实施时间】 2008-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7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大理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州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参保人可以单位、以家庭或个人的方式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州级统筹、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的原则,建立居民家庭缴费和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照低费率、保住院、保当期,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的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财政、民政、发改、人事、卫生、药监、教育、计生、移民、公安、税务、残联、新闻、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投入,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保障
  
  第七条 州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监督管理、参保人员的医疗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八条 本州城镇户籍的学生、少年儿童包括下列人员:
  
  (一)高中(含职业高中)、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
  
  (二)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民办中学在册学生。
  
  (三)本州城镇户籍不在校或者未入幼儿园的未成年人。
  
  第九条 参保申请人可持户口簿到所属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由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统一收集后,上缴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本州特殊群体家庭或个人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确认参保人身份。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家属参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社会捐助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由州财政预算安排。2008年试点启动时由州财政安排200万元,以后每年增加200万元,在总额达到600万元时酌情调整。
  
  第十四条 风险储备金作为专项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如需动用,由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大学生、中小学生、职业高中学生、中专学生、技校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他18岁以上不在校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参保人家庭或个人缴费和财政适当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统筹。
  
  各级财政必须按下列标准对参保人员给予专项补助。
  
  (一)大理市、祥云县具体补助和缴费标准为:
  
  (1)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州财政补助10元,县(市)财政补助 50 元,个人缴费 70 元。
  
  (2)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80元,州财政补助10元,县(市)财政补助 60 元,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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