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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豫建察[2006]14号
【颁布时间】 2006-09-28
【实施时间】 2006-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7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派驻河南省建设厅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驻建设厅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厅党组或行政领导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4.省纪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二)驻建设厅纪检组按规定向省纪委报告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或问题的严重程度,向省纪委提出建议:
  
  1.建议由省纪委发函请建设厅党组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2.建议由省纪委领导同志或者省纪委委托建设厅党组主要负责人与其党组成员进行谈话;
  
  3.建议对建设厅党组成员违反党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十三)派驻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除必须向省纪委报告的外,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在日常工作或调研中,发现重大问题时,要按照《河南省建设厅重大事件备案制度和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转变观念,严格要求,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身素质。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工作职责、工作环境和工作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和调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责任更大、任务更重,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更新观念,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树立大局观念和科学发展观念,努力加强政治理论和纪检监察业务的学习,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要按照新职责、新任务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各种工作制度。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外部协调关系制度等,明确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以适应新体制的要求。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与省纪委监察厅的关系、与厅党政领导的关系、与单位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依据和制度保证。
  
  (三)提高监督水平,确保对厅党政领导班子监督的效果。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后,监督是第一位的职责,要切实增强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建设工作的实际,抓住工程承包、工程招投标、城市房屋拆迁、房屋产权交易等易发生腐败的重点部位,把预防和惩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的优势,在监督检查上下功夫,做到既不代替又不包办,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建立起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拓宽监督的途径,增强监督的效果,体现纪检监察特色,树立纪检监察权威。
  
  (四)要加强和改进办案工作,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8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特别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绝不能手软”。查办案件工作和强化纪检监督职能是相辅相成的,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两项重要的使命。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查办案件要始终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工作方针。要研究新形势下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不断改进办案的方式和方法,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有理有据,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断提高办案工作水平。要严肃办案纪律,严格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审理,保证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五)明确纪律要求,增强工作责任感。根据中纪委和省纪委的有关规定,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其工作纪律的要求是:(1)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能疏于监督,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认真查处,不能包庇、隐瞒。(2)派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等工作,直接受省纪委监察厅领导,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纪委监察厅请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自行其事。(3)对省纪委监察厅查办案件需要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配合的,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应全力配合和支持。(4)对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的由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了解或核查的问题,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应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在工作结束后向省纪委监察厅提出报告。
  
  (六)厅党组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派驻纪检机构统一管理后,厅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地位没有改变,而且责任更大,不仅要认真完成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而且要自觉主动地接受派驻纪检机构的监督。厅党组要根据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重点和建设厅的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并将任务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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