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7]171号
【颁布时间】 2007-08-07
【实施时间】 2007-08-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77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新乡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三)总结考核阶段(12月)。各地对照工作方案和检查考核标准,对本地“三电”专项斗争特别是重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查漏补缺,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营造声势
  
  1.各地要精心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电力、电信、广播影视系统掌握的宣传资源优势,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各种媒介,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通告、刊播公益广告、群发手机短信、拍摄放映影视短片、张贴挂图、宣讲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三电”专项斗争的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2.各地要在新闻媒体的显著位置、重要时段、重点栏目及互联网门户网站宣传报道“三电”专项斗争情况。要大力宣传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三电”专项斗争成果,选取已破重大案件进行深入报道,营造声势,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3.各县(市、区),重点地区要选择适当时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三电”专项斗争的动态和战果。
  
  4.各地要会同电力、电信、广播影视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互联网信箱、手机短信平台,兑现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性。
  
  (二)打击破案,缉捕逃犯
  
  1.对现行案件,要严格执行接处警有关规定,快速反应,快速堵控,快侦快破。
  
  2.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要逐一落实查办责任,迅速组织查证。对查证属实的,要依法打击处理。
  
  3.要挂牌督办一批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刑事案件。各地对近年来特别是2006年以来未破的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重大案件要逐一摸排梳理,明确主攻方向,限期侦破。
  
  4.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要逐一上网,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力追缉抓捕。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协作,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5.对破获的案件,要循线追查,深挖违法犯罪线索,坚决取缔涉嫌收赃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6.对破获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主动商请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快审,严惩罪犯。对涉及“黑后台”、“保护伞”的案件,要实行异地调警、异地管辖,一查到底。
  
  7.各地要适时组织开展区域联合会战,建立地区间办案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在案件多发的重点线路沿线地区严密布控,架网伏击,形成打击整治合力。
  
  (三)重点治乱,加强监管
  
  1.对挂牌整治的重点地区,各地要派驻工作组靠前督战指导,尤其是卫辉市、辉县市、长垣县、封丘县、原阳县、凤泉区等6个县(市、区)要组织精兵强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坚决扭转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被动局面,清理取缔辖区内国家、省、市“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2.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商务部、公安部等6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为契机,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周边及沿线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摸清无照经营、违规经营特别是涉嫌收购被盗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以及小熔炉、小冶炼厂底数,掌握收赃、销赃环节,准确打击违法犯罪,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公开曝光。
  
  (四)强化措施,严密防控
  
  1.各地要加强对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规律特点的调查研究,摸排从事此类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建立此类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加强对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管控工作,严密防范、精确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2.各级电力、电信、广播影视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制定巡护措施,组建专群结合的巡护队伍,并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切实加强对案件多发线路、地段、时段的巡逻防控工作。要加强企地共建,充分发挥农村治保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力度。
  
  3.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周边及沿线的出租房、闲置房和外来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
  
  4.电力、电信、广播影视企业事业单位要本着“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和“立足预防、防范在先”的综合治理原则,增加经费投入,研发应用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力争案发第一时间准确定位报警,为及时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创造条件。同时,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建立落实专业巡护岗位责任制、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重要部位保护,提高治安防范能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