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嵌入式广告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喷绘布等材料,制作平面造型或内光源灯箱在墙体镶嵌,不得遮挡或影响建筑物的整体美观。 第三章 围档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第九条 围档广告 1、围档广告是指以各单位及居住小区围墙、施工工地遮挡围墙、透空围栏等设施为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2、以施工工地遮挡围墙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其上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6.0米,其下边缘与围墙结合处不得留有空隙,两侧边缘不得突出围墙范围。广告牌长度不得超过20米/块,且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下部实墙基础,高度一般不低于0.5米。另外,施工结束后,广告应随遮挡围墙同时拆除,不得擅自推迟拆除期限。 3、沿街围墙(建筑工地围墙除外)一般不宜设置围档广告牌。部分路段因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影响市容观瞻建筑物的需要,可以按照建筑工地围档广告的设置标准,精心设计、少量设置。 第四章 道路附属设施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第十条 道路附属设施广告 道路附属设施广告指的是以道路附属设施为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公交候车厅广告、出租车站牌广告、路灯杆广告。 1. 公交候车厅广告 (1)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2)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高度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大于3.0米。 (3)依附于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数量根据经过该站的公交线路数量来确定:一个站位(点)经过1-2条公交线路的可建设1个公交候车亭广告;一个站位(点)经过3-4条公交线路的最多可建设4个公交候车亭广告;一个站位(点)经过5-6条公交线路的最多可建设6个公交候车亭广告。 (4)设置公交候车亭广告的路段,公益性广告的设置数量不得少于总量的10%。 2.灯杆广告 依附于灯杆、电杆设置的广告设施,其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4.5米;牌面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0米,牌面面积不得大于2.0平方米,牌面应与道路走向平行。 第五章 独立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人行道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1、沿道路人行道两侧设置的立杆式灯箱或落地式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广告设施沿道路红线宽度25-40米道路,间距为50-80米;沿道路红线宽度40-60米,间距为80-100米;沿道路红线60米以上道路,间距为100-150米;商业中心区道路两侧广告间距为30-50米; (2)立杆灯箱幅面最大尺寸:高1.0米、宽1.5米,下部净空不得低于2.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3.5米。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5米,且立杆里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大于1.0米,牌面应与道路走向平行,同一路段的造型应协调一致。 (3)单位专用指示牌应后退道路红线,并结合建筑物前广场、绿地统一设置; (4)落地式广告幅面最大尺寸为:高1.5米、宽2米,离地高度不超过0.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2.5米;底座和牌面为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5米,且不得大于1.0米,牌面应与道路走向平行。 2、设置在人行道上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4,地基面积不宜大于1平方米。 第十二条 大型独立广告 1、大型独立式广告指总高度不大于20.0米,并不低于10.0米的户外广告。 2、连续设置的大型独立广告整体尺度、形式应一致,并形成整体韵律感和有机协调。 3、沿石家庄市主要对外公路两侧连续设置的大型独立广告纵向间距不得小于700米,总高度不得大于18.0米,并且不应小于10.0米。 4、高速公路出入口两侧连续设置的大型独立广告纵向间隔不得小于700米;沿高速公路两侧连续设置的大型独立广告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000米,总高度不得大于20.0米,且不应小于10.0米。 5、广告牌的外侧边缘距桥梁和公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米。 第六章 流动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性户外广告 1、流动性户外广告指的是以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为载体而设置的、广告位具有不固定特性的户外广告。 2、设置于公共汽车车身上的广告,不得占用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位置。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车辆的识别和乘坐。 3、机动广告专用车及非机动广告用车,禁止占用城市上下班高峰时段上路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第七章 临时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 1、临时性户外广告指的是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配合其即将举办的大型商业活动或其它公共活动而设置的、存在时间相对较短的户外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