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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须先经由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禁止私自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获得批准后,临时性广告可提前于举办活动3天设置,但须按照规定在活动结束当天拆除,不得擅自推迟临时广告的拆除期限。 3、临时广告不得设置在举办活动地的场所之外或者举办活动的区域范围之外。 第八章 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不得在临街建筑物底层门头、墙面、立柱、橱窗上悬挂商业横幅和设置小型灯箱、牌匾,除在玻璃橱窗(门)上张贴必要的防撞标识和文明用语外,不得张贴张挂各类小型广告。 第十六条 利用气球、气模、飞艇绘制悬挂、张贴临时广告,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相关规定。 第九章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十七条 在以下几种情况或地段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国家机关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2、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禁止设置商业广告。 3、博物馆、纪念馆、标志性建筑和有历史价值的重要建筑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4、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5、各类桥梁、涵洞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6、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及其半径20米范围内、市政公共设施、大量人流、车流出入口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7、禁止利用消防通道设置广告。地下管道、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8、禁止依托行道树、名木古树等高大乔木设置户外广告。 9、禁止依托超过其规定的使用年限、具有危险性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 10、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11、科研院所、学校禁止设置商业广告。 12、广场、公园绿地禁止设置商业广告。 13、体育场馆禁止设置商业广告 14、政府因特殊原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石城管[2007]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