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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镇国资[2006]92号
【颁布时间】 2006-09-25
【实施时间】 200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8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企业改制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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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取得确凿证据无法收回的债权,经中介机构确认,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由国投公司作销帐处理;对于无法全部收回的债权,经国投公司对债权回收率进行评估论证后,与债务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签订处置协议,收回处置收益后作销帐处理;采取回购方式进行处置的,由国投公司对债权回收率进行分析评估后,与改制企业商定回购价格,回购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核销债权总额的15%,处置完毕后作销帐处理。
  
  第十一条 已核销的投资类资产,改制企业应与国投公司及时签定投资或股权移交协议,将相关资料、权证等移交给国投公司,并及时通知被投资单位,被投资单位清算或终结时,由国投公司作销帐处理。
  
  第三章 剥离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剥离资产,是指企业改制时由企业申请,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剥离的职工住房、闲置(封存)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幼儿园、卫生所、食堂、浴室等),以及未进入改制范围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或者由于产权纠纷等原因没有列入改制范围的资产。
  
  第十三条 经批准剥离的资产,其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国投公司,国投公司应及时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接受处置协议,移交相关权证和资料,并办理相关权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剥离资产的处置管理由国投公司采取托管、租赁和转让三种形式。国投公司委托改制企业托管的,主要是非经营性资产,由国投公司与改制企业签订托管协议并报市国资委核准,改制企业应单独建帐、专项管理,并自行负责托管期内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向国投公司租赁使用的,主要是尚有使用价值的经营性资产,由国投公司与改制企业签订租赁协议,租赁费按不低于资产应提折旧的水平收取,资产租赁费计入改制企业管理费用。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改制时剥离的职工住房,统一由国投公司管理和处置,改制企业应单独建帐,按有关房改政策出售后,收入缴入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专项进行管理,收入净结余由国投公司收回。破产、关闭歇业的企业职工住房以及改制企业可以移交管理的职工住房由国投公司收回,单独建帐,在职工住房按有关政策出售给职工后,所得收入缴入国投公司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企业改制时剥离的幼儿园、卫生所、食堂、浴室等非经营性资产,改制后仍由改制后企业按原用途持续使用的,改制企业应与国投公司签订托管协议,并负责对这部分资产的修缮和维护;或者与国投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按时缴纳租金,租金按不低于同期应提折旧的数额收取。改制企业不再使用的,由国投公司收回。改变用途或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的,应事前向国投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国投公司与经营租赁业主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改制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非经营性资产的性质。
  
  第十七条 剥离的闲置封存资产,由国投公司与改制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相关的权证变更手续。产权变更后由国投公司委托中介机构采取拍卖、竞标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改制企业由于产权纠纷等原因在改制后发现仍有未列入改制范围的资产及其它补偿收入等国有权益的,应视同剥离资产,及时与国投公司签订相关的移交处置协议,国投公司予以收回。当产权纠纷处理结束后,国投公司可按规定处置该部分资产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提留、抵扣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提留、抵扣资产,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改制时从净资产中提留的,经改制企业申报并经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或单位主管部门核实的,并经有权部门确认的担保贷款或有损失;预留的改制企业将要发生的有关项目费用。预留的人员费用,按《镇江市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提留、抵扣的净资产列入“专项应付款-镇江市国投公司提留、抵扣资产”,进行专项核算。国投公司应依据相关标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会计帐及统计台帐。
  
  第二十一条 改制企业经批准的担保贷款或有损失提留资产,已从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进行了扣减,该项贷款担保责任未实际履行前,提留、抵扣资产仍属于国有资产,归国投公司所有。改制企业应及时与国投公司签订或有担保损失提留资产处置协议。国投公司应每年组织中介机构对或有担保损失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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