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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镇国资[2006]92号
【颁布时间】 2006-09-25
【实施时间】 200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8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企业改制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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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担保贷款涉及东方、信达、华融、长城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处置的,由国投公司牵头统一谈判,统一偿还,结余部分由国投公司收回。
  
  第二十三条 当提留的或有损失责任被免除或部分免除时,由国投公司收回,也可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继续出让给改制企业。当提留的或有损失责任实际发生时,提留、抵扣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差额部分由改制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担保贷款或有损失提留资产,自改制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其责任被免除、部分免除或损失认定期间,改制企业应按实际占用担保贷款或有损失提留资产的数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投公司缴纳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改制企业提留的各项费用所对应的项目支付完毕还有剩余的,其剩余部分经核定后由国投公司收回,也可以按照现行改制政策继续出让给改制企业。当提留、抵扣资产不足以支付时,差额部分由改制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改制企业和国投公司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处置程序、帐户设置、处置收益的缴纳等情况。市国资委可根据国投公司和改制企业对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处置的情况,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处置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改制企业应每年编制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情况报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国投公司;国投公司应编制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和分类明细表、处置收入明细表等相关报表,并及时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所需的处置费用由按实列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处置的,可按实际处置收入总额10%-15%的比例,用于支付所需的处置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市国资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改制企业超越权限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的;
  
  (二)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三) 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和处置收入的;
  
  (四) 弄虚作假,任意夸大或缩小资产损失的;
  
  (五) 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的;
  
  (六) 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资产的;
  
  (七) 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发布前涉及的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应按照本暂行办法予以规范。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企业和辖市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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