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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乡市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8]84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实施时间】 2008-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8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城乡规划管理暨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乡规划管理暨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城乡规划管理暨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管理暨效能监察工作,促进城乡规划系统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建办规〔2007〕62号)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豫规效能办〔2008〕2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两部、两厅通知和全省城乡规划管理暨效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发展调控引导作用的发挥。
  
  二、工作原则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察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
  
  (二)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三)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原则。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应注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的建设,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原则。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察内容
  
  具体内容参见《新乡市城乡规划管理暨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学习阶段(2008年4月20日――2008年5月1日)
  
  (一)加强学习,广泛宣传。组织学习全省在商丘召开的城乡规划管理暨效能监察工作现场会文件精神,做到“三明确一落实”,即明确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明确监察内容和各阶段工作任务,将监察对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学习《城乡规划法》,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和工作知识。通过媒体和网站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各级监察部门通过效能监察网站进行宣传,大力营造舆论氛围,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网站信箱。
  
  (二)及时成立组织。在原有的各单位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补充,组建办公室,抽调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办公室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利于工作开展。
  
  (三)对照效能监察考核内容和有关法律政策,市县两级逐项开展调查研究,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检,并在5月1日前将自查自检情况上报市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规划管理暨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从5月3日对各县(市)进行考核。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8年5月3日-2008年7月30日)
  
  各单位在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不等不靠。编制没完成的,要抓紧时间完成,特别是县(市)城村镇体系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和部分乡村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定要在2008年年底完成。各单位要立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明确工作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各项制度,创新管理方式,研究改进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通过做好这些具体工作,切实体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效性。有关县(市)、区于7月30日前向市城乡规划管理暨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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