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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一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6号)精神,切实做好小煤矿企业资产、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小煤矿在整合期间发生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与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煤矿企业各工种操作规程。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资格证书》。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制定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严格颁证程序和标准。小煤矿企业资产、资源整合企业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程序不简化,标准不降低。 煤矿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资料,依法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或变更申请,经受理、审查,对符合颁证或变更条件的,及时颁发或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煤矿生产矿井,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经重新进行安全评价,达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经依法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资料。煤矿企业凭重庆市区县小煤矿停产整顿恢复生产验收审查表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经受理、审查,对符合颁证条件的,及时颁证。 (三)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重新审查其安全条件,煤矿企业要重新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1.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发生变化的; 2.矿井瓦斯等级由低瓦斯变为高瓦斯或由高瓦斯变为煤与瓦斯突出的; 3.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 4.技改、扩建工程项目竣工的; 5.“六证”齐全矿井实施资源整合的。 (四)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1.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2.由于安全条件滑坡,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 3.安全程度评估为C、D类的; 4.发生重大事故矿井或死亡事故停产整顿的; 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改制完成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6.煤矿企业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7.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六证”不全的; 8.虽有“六证”但由于企业改制、变更企业(井工煤矿)名称、经济性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及时变更证照的; 9.虽有“六证”但超过有效期限的,凭相关部门暂扣或吊销证照文书或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委托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下达执法文书和暂扣证。由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及时将执法文书和暂扣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时交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