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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实行镇内、村内债权债务相互抵销。镇村与单位、单位与个人、镇村与个人之间存在的三角甚至多角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不同债权、债务人之间的转账、抵账,化繁为简,解开债务网。同为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依法实行债权、债务相抵;也可经通知债务人同意将镇政府或村集体组织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清收,重新办理手续。财政供养单位之间形成的三角债务,由镇财政所负责清理,跨镇的由有关市、区财政局负责清理。跨市、区的由江门市财政局负责清理。 (三)妥善处理,压减不合理的镇村债务。 1、妥善处理民间高息借款。实行本息分离,对原已发生的高息借款采取充分协商办法,按借款时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计息,且不得将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利息转入本金。对债务余额较大的,可用过去已付高出同期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利息部分抵冲本金,也可以在与债权人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降息还本、停息还本、免息还本等办法,并重新签订还款协议,优先考虑清偿个人债务。 2、挤“水”压减债务。凡未经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或村组织集体研究,由镇村领导干部个人随意表态承诺而增加的镇村债务,政府机关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超财力举债(或打欠条)发放津(补)贴、奖金形成的债务,坚决予以压减,减轻镇村债务负担。 (四)盘活镇村资产。要防止镇村资产流失,对外单位和个人占用的镇村资产要采取措施收回。对镇村所属的企业、基地、机构调整出来的闲置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要实行镇村所有,各市、区统管的办法,统一评估,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盘活存量资产,筹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五)加强与债权人联系,减轻偿债负担。各镇村按不同债权人、是否有担保、贷款时间、法律时效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主动与债权人协商,争取以物抵债、重组出让、盘活增值资产等多种形式偿还债务。同时,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利用国家对银行、信用社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和金融系统内部呆坏帐处理政策,对逾期时间较长的债务争取削减;对发生时间不长的债务,争取停息还本,以减轻镇村债务负担。 (六)大力促进镇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要把化解镇村债务的根本出路放在发展经济、壮大财政实力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因地制宜搞好财源建设,充分利用异地招商政策,有条件的中心镇可以尝试城镇资本经营。新增加的财政收入,除用于弥补工资和必要的开支外,要全部用于消化债务。 四、源头控制,坚决遏止新的债务发生 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制订解决镇村债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从现在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准发生新的债务,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 (三)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预付等手段上项目,涉及农民利益的产业调整,要以市场为导向,采取自愿的原则。 (四)不准举债兴建各类工程,特别是“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五)不准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 (六)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镇(街道办事处)财政不能解决工资发放和政权运转的,由所属有关市、区财政转移支付或其他形式解决。 (七)不准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 (八)不准“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 (九)不准要求镇政府或村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如确实需要配套的,由县级财政统一调剂。 (十)不准不切实际对镇(街道办事处)下达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增加镇村农民负担的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 五、协调配合,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一)确保镇村政权的基本支出需要。 1、各市、区政府要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49号)要求以及我市解决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加大对镇村的扶持力度,保证财力薄弱镇补助、村干部补贴等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2、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投入,重点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公共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切实缓解镇村财政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