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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各市、区要调整和完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在进一步规范和界定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的支出责任,减轻镇级财力负担。 4、改革镇级财政管理方式,对恩平、台山等财政困难地区要加快推进开展“镇财市(县、区)管镇用”的改革试点工作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尽快建立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财力保障机制。 (二)加大并镇、并村、并校力度,逐步减少镇级财政供养人员。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加大并镇、并村、并校力度,加快镇级机构改革步伐。尽量减少镇级财政供养人员,减轻镇级财政负担。 (三)实行化解债务奖励政策。各市、区政府要制定回收债权和化解债务的奖励政策。各市、区财政可对因建设医疗卫生、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而形成的债务按化解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四)强化监督和纪律约束,建立不准举借新债的惩治机制。 1、各市、区要加强镇村预算约束和执行监督,实行公开透明理财。监察、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化解债务专项检查,各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每年向所属市、区政府报告负债和投资项目情况,实行动态债务管理。 2、对镇村领导要执行离任审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挪用、损公肥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对化解债务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镇村党政“一把手”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4、举债责任与镇村经济利益挂钩。擅自新增债务的镇村,各市、区财政停止其经费拨付,一律不安排项目资金。 5、举债责任与干部个人利益挂钩。对新增债务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处理,凡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发生新增债务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新债未化解之前,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化解镇村债务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既与银行、信用社等债权人有直接关系,又涉及债务管理、债务审计、检查监督、任期考核、资产处置、法律诉讼等相关工作问题。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镇村债务化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