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08]24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实施时间】 2008-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9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二十一)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各类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鼓励支付方式创新,扩大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推动开办个人支票业务、网上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加快推广个人支票业务,加快小额支付系统推广应用。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银行卡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广公务用卡,开办农牧民工银行卡业务,逐步提高刷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对提供优质用卡环境的餐饮、零售等服务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拓宽居民投资渠道。
  
  (二十二)促进外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机制,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办即期结售汇、外币汇兑等业务,增加外汇市场主体数量,扩大外汇业务覆盖面。改进金融机构授权业务管理,进一步下放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权限,提高金融机构开展国际业务的自主性和灵活性。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发展外汇衍生产品,促进银行开办远期外汇交易、人民币与外币掉期等业务,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扩大交易主体类型和数量,满足交易主体避险需求。
  
  (二十三)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发展。建立规范民间借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民间借贷的风险,提高防范意识。建立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制度,加强对多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机构经营范围的监督检查,规范其运作。严厉打击收储行为,依法管理民间借贷。
  
  六、加强对金融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全面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认清形势,把握大局,把金融业发展作为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破题”任务来抓,切实承担起对金融发展与稳定的领导责任。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政策支持和风险防范,协助驻市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市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调各部门为金融机构提供综合服务。各旗区也要将金融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组织领导、机构人员、规划政策到位,全力抓好金融工作。
  
  (二十五)要形成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搞好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大力支持金融企业发展,协助解决好重大项目融资和金融企业历史债务问题,处理好金融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人员分流、不良资产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重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等问题,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全市金融业健康发展。市委、市人民政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金融业发展促进会,不定期召开重大项目与国内外金融企业对接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定期听取金融工作汇报,协调和研究解决金融业引进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全市金融业发展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与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协调会。强化与金融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同管理、共促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
  
  (二十六)对金融机构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将旗区金融业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将市直地方金融协调机构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范围,重点考核引进金融机构和为企业协调贷款等方面的业绩。对市直地方金融企业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考核其资产规模发展、网络建设和经营机制完善。对驻市各金融机构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其中对各国有商业银行驻市机构,重点评价其投放地方经济建设的贷款增长、服务质量、服务品种及配合、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对驻市各金融管理和服务机构,重点评价其支持配合地方工作、妥善协调处理条块关系、支持地方金融事业、为金融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等方面内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