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企业 把培育物流企业作为加快物流业发展的突破口来抓,加快培育和壮大一批现代物流龙头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物流市场,鼓励大中型工商企业将物流业务进行有效分离。打破所有制界限,引导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投资现代物流。积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代物流产业,鼓励已经具备一定物流业务专长、组织基础和管理水平的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积极推进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货运代理、邮政企业整合资源,加快向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和企业参与我市物流企业兼并联合,引进先进的物流管理理念与技术,提升总体经营管理水平。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引导、服务,尽快形成一批功能齐全、管理完善、服务规范,社会化、专业化程度较高,具有物流服务品牌和较强竞争实力的物流企业。支持市物流重点企业进行资源整合,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组建现代物流企业集团,用3-5年时间培育年营业额超亿元的现代物流企业10户、超十亿元的现代物流企业5户。 (四)引进培养现代物流人才 实施现代物流教育培训计划,以物流大项目、好项目,吸引和引进专业管理技术人才,培养一批高级物流人才。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凡来我市从业和工作的高级物流专业人才,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和岗位津贴,并优先解决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待遇、住房等问题。制定科学的物流人才培养目标和规划,有计划的与区内外高等院校合作,发挥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和其他职业教育资源优势,采取引进办学、合作办学、自主办学等多种方式,坚持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专业知识学习与外出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尽快培养一批我市急需的熟悉现代物流业务的专业人才。积极开展职业资格认证和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使鄂尔多斯成为现代物流人才、科技、资本、管理等要素集聚的高地。 (五)完善对物流业发展的社会服务 1.规范物流企业注册审批 认真落实《内蒙古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中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物流企业登记注册时尽量简化程序,完善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物流经营项目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流程外,其他经营项目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等级注册制。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法律法规不禁止、不限制的总投资亿元以下的物流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制。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均可冠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字样,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设立公司制物流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50万元-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分别达到注册资本的8%、25%和45%以上,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凡物流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2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2.整顿规范收费管理 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严禁向物流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规范营业性大吨位车辆、集装箱、厢式车辆、专用车辆的过路过桥费、养路费征收。 3.规范物流市场秩序 努力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统一市场准入标准,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市场分割,允许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物流服务业务。规范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物流市场信用,为物流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4.加强流通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整合企业、交通、金融、工商、税务等多个信息系统,建设市级公共流通信息交换平台。制定流通业信息交换标准,实现生产商、流通商和需求商的信息交流与整合。 5.建立科学完善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 由市统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建立鄂尔多斯市现代物流业统计信息收集和处理体系,包括反映物流产业发展、物流服务供应的指标,反映物流需求、物流支出的指标,反映物流业发展水平和工商企业物流管理水平的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