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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实施时间】 2008-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9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4.享受就业、物价有关政策
  
  现有物流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按招收人员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仓储物流业等生产用大型冷冻、冷藏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用电价格按用电电容量大小,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用水价格比照工业企业用水价格定价。对物流仓储运输企业适当减免场站管理费,建立区域间物流绿色通道。
  
  除国家、自治区关于物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外,《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国务院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均适用于流通业。
  
  我市现代物流产业仍处于起步和培育阶段,政府的主导作用非常重要。要在充分发挥我市区位、资源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引导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现代物流业的先导性作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过努力,尽快培育出高度专业化、社会化的现代物流组织,培养发展一批有强大竞争力的物流企业。构筑起适应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持续发展的现代物流系统,进而建立设施完善、功能健全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把我市建设成为服务内蒙古、联动晋陕宁、对接京津唐、走向国际市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物流中心,为建设更具实力、充满活力、富有魅力、文明和谐的现代化鄂尔多斯做出新贡献。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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