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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卫字[2007]145号
【颁布时间】 2007-07-31
【实施时间】 2007-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9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分县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地事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山东省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监发[2007]5号)部署和要求,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于8月-12月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并联合制定了我市《2007年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2007年淄博市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全市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3、全市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汇总表(略)
  
  
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1:
  
  
2007年淄博市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及全省打击非法采供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采供血管理,保障群众的用血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开展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血站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保障群众用血安全;
  
  (二)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采供血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血头”、“血霸”的犯罪活动,净化采供血执业环境;
  
  (三)建立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严肃查处血站频繁、超量采血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杜绝有偿供血。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尤其是偏远乡镇)擅自采集、供应临床用血的行为,杜绝未经检测的血液直接在临床输 注的事件;严禁跨地区采购临床用血,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三)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未对原料血浆进行检测或检测阳性血浆投料生产的违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
  
  (五)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李敏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王立春 (市卫生局副局长)
  
  倪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涌 (市纪委常委)
  
  王立民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王大伟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徐德 (市卫生局中医局局长)
  
  张子玉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四大队大队长)
  
  杨德俊 (市监察局纠风室副主任)
  
  于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科科长)
  
  市卫生局:孟玲、李全营、王爱凤、李娟、曹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王立春同志兼任主任,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电话:2777861,传真:2770526。
  
  四、任务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血站的无偿献血情况进行检查,核查有无频繁、超量采血行为,有无血站或其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串通进行血液买卖、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查处血站未按规定进行体检、采集、化验和擅自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行为;检查医疗机构血液来源是否合法,临床用血是否全部检测合格,是否存在违规自采自供临床用血行为。
  
  (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原料血浆投料前不检测或者检测阳性血浆投料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清查献浆员身份证明,杜绝跨区域、冒名顶替献浆。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
  
  (四)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认真调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血液安全方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血液买卖猖獗、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经采供血途径造成传播疾病等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监管部门乃至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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