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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004年4月28日,市政府下发了《昆明市市与四区政府城市管理职能权限责任调整方案(试行)》(昆政通〔2004〕21号),对户外广告审批职能进行了调整,根据三年多的实践和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职能重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职能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草拟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设置规划、标准;负责对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特殊情况、特殊地点、对城市景观或其他方面有较大影响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四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批后管理;负责拟制店招、店牌的设置和管理标准,指导和监督检查四区店招、店牌的审批管理。 (二)主城四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主要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初审;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核发设施设置许可证;负责设施建设的验收以及批后管理;负责组织辖区内店招、店牌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店招、店牌设置的审批管理,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一)在建筑物等非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1.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接件登记、审核申报材料。 2.根据申报材料,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现场核对是否符合《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出是否征求公安、交通、绿化、消防、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填写经办意见。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书面审查意见,符合的提出设置规划条件,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4.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和《管理规定》,审核上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6.对城市景观或其他方面有较大影响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7.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意见,核发许可证副本,准予设施设置施工;施工完成,验收合格、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换发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发布登记。 8.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需要变更的,由原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店招、店牌的审批程序 1.主城四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按属地管辖负责接件登记、审核申报材料等工作。 2.根据申报材料,主城四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现场核对是否符合《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昆明市主城规划区店招店牌设置准则》(试行),填写经办意见。 3.主城四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进行审批,并核发许可证副本,准予设施设置施工;施工完成,验收合格、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换发许可证正本,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利用公共区域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利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实物造型”的,可以逐步实施特许经营的规定,凡在昆明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区域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经过公开招标、拍卖取得公共区域或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权的设置者,持有效的招标通知书、拍卖成交文书,按“在建筑物等非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