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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杭教计[2007]54号
【颁布时间】 2007-07-30
【实施时间】 2007-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9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市监察局等关于贯彻省教育厅等部门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省教育厅等部门《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计〔2007〕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
  
  (二) 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逐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杭政函〔2006〕11号)精神,在2006年春季开始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基础上,2007年春季开始,市区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逐步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2008年春季开始,5县(市)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逐步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2010年春季开始,全市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收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三) 按照国家规定,从2009年春季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取消住宿费,在两年过渡期内仍保留住宿费项目。各地要重点对利用社会力量、银行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通过政府回购等办法,妥善处理利益关系,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对按规定接受资助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和残疾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因病、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子女,其减免项目和标准由区、县(市)政府决定。对按规定接受教育资助的杭州市区学生按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五)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除上述规定收费项目以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首先应确保学生国防教育、观看爱国主义影剧、体检、热(蒸)饭、饮水、存车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等所需费用,各区、县(市)财政应相应增加投入,将上述费用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其他代办和服务的相应合理支出,各区、县(市)财政逐步予以保障并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教计[2005]51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对因病等原因导致学习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教师应及时单独为其补课,但不得收费。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学时间放学后,学生确有接送不便等困难并要求学校给予帮助的,学校应派专门教师进行管理,并不得向学生收费。补课、放学后管理学生等工作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各区、县(市)财政应将教师承担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纳入教职工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二、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严禁乱收费情况发生
  
  (一)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的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会制度、独立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的“四独立”要求加紧清理,争取在2008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对未达到“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2007年秋季起停止招生。严禁借“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等名义乱收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从2007年秋季开始,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或个人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供场地、组织生源,严禁在职教师参与办班教学和管理。
  
  (三)进一步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规定执行。规范择校费收取行为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的规定。从2007年秋季起,改变原择校费(扣除每学期缴纳的学费)一次性收取和另再按学期收取的做法,对择校费统一实行一次性收取。择校费标准要按生均教育成本,并考虑地区间适当平衡严格控制,各地原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高于3万元的,应按不高于原一次性收取标准执行;原一次性收取部分低于3万元的,合并后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不得超过原择校费合并计算的标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按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纠风办《关于杭州市区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事项的通知》(杭价费〔2004〕99号、杭教计〔2004〕16号、杭财综〔2004〕341号、市纠办发〔2004〕2号)规定执行,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标准,重点普通高中每学生不得超过3.5万元,一般普通高中每学生不得超过2.5万元,学校按规定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发生退学、转学等情况,择校费按剩余学期退还给学生。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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