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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正确、有效的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60号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条例》是全面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法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高度,抓紧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明确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及工作经费,结合全省实施的四项制度,统一安排部署,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评议考核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及考核评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实行双重领导的考评对象纳入考核评议范围,考核评议时应征求考核对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行服务承诺、建设阳光型政府的前提和基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抓紧对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重点规范主动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编制、公布与全省施行的四项制度结合,将服务承诺制度规定和各类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优先使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予以发布。 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结合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审查并答复公众提出的申请,妥善处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提供期限。《条例》实施后,若一段时间内因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情况而难以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 三、考核评议 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等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下级政府及同级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评议考核,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级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考核,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信息产业办)会同市监察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教育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新闻发布、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六)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全面、准确、及时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