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西政办发[2008]56号
【颁布时间】 2008-04-28
【实施时间】 2008-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州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全州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州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州“旅游强州”战略的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州委、州政府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州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
  
  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是全州旅游发展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也是全州旅游业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西双版纳旅游现场办公会精神,按照“二次创业”和“再创辉煌”的目标和要求,解放思想、抢抓机遇、真抓实干,促进全州旅游业从观光型向观光会展、休闲度假、康体健身型转变,坚定不移实施旅游强州战略的重要手段。
  
  旅游产业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产业、推动社会进步的和谐产业、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先导产业及深化对外开放的窗口产业。推进旅游重点项目的建设对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建设生态文明、协调区域发展、深化对外开放、兴边富民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的主要工作
  
  推进全州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旅游强州”的战略要求,坚持高起点的规划,高标准的建设。从2008年起到“十一五”末,全州旅游重点项目要争取实现投入经营一批,正在建设一批,招商落地一批,策划储备一批,努力完成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任务。(全州旅游重点项目见附件)。
  
  (一)集中力量打造一批精品旅游项目
  
  以“避寒山庄”项目为突破口,按照五星级酒店的建设标准,要在组织新傣园酒店、金地大酒店申报五星级酒店上有实绩,在推进深航酒店、雅戈尔大酒店、翠怡大酒店、菩提岛休闲度假酒店等项目建设上有成效。
  
  以植物园、野象谷和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为突破口,推进勐泐大佛寺、望天树、傣族园、曼听公园等景区创建五A级旅游景区上有实效。
  
  以勐仑、易武、勐罕、嘎洒、打洛、大渡岗等旅游小镇和雨林景观区项目建设为突破口,加快旅游度假村、旅游小镇和旅游特色村的开发建设。
  
  (二)加快州内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
  
  围绕“提升中心、做优东线、做大西线、开发澜湄、联动内外、辐射周边”的发展思路,加快州内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景洪-大勐龙,佛双桥-打洛,打洛-布朗山-大勐龙,勐伴-易武-象明(孔明山)-基诺山等公路的规划设计和提升改造建设上要抓出成效。
  
  三、推进旅游重点项目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供组织保障
  
  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旅游重点项目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县(市)政府应加强对旅游重点项目的领导工作,并实行挂牌负责制度,由县(市)主要领导分别牵头负责一个旅游重点项目的建设工作,要严格按照要求,确保完成项目开工建设、招商落地或是策划储备等有关工作。各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旅游重点项目的服务和相关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加强协调,上下联动,扎实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一是实行旅游重点项目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由旅游重点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制定推进工作计划,并负责按计划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县(市)可分别成立服务保障、资金协调、土地报批等服务小组。
  
  二是将旅游重点项目纳入旅游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州人民政府将把旅游重点项目的推进工作纳入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旅游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并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进行考核。
  
  三是建立旅游重点项目动态调整跟踪检查通报制。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将对旅游重点项目建立动态调整制度、跟踪检查制度、项目通报制度;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单位、督促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单位要及时上报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国家、省对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已经落实而长期无进展或进展缓慢的旅游重点项目,一年进行警告并责令整改,两年内仍无进展则从全州旅游重点项目中剔除,终止项目合作,并收回项目建设用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