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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依法行政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提高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意识,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昭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云政发〔2007〕16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昭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明确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129号令)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的具体规定,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强化政府的执行力。每年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抽)查,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实行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制度,由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2008年年底前要对全市乡、镇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与上位法和上级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予以纠正或者废止,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为整合行政执法资源,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推进城管、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当前要重点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和扰民现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法定职权的集中、综合,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调整,由市人事局、市编办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按照搞好试点、逐步推开的步骤,2008年我市确定在水富县开展城市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逐步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 (三)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管理。 2008年9月底前,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并将其单位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委托书签订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等重要制度精神,对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各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不提出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的,由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制度。 各政府法制机构于2008年底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案规程、工作守则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将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和网址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 按照《纲要》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切入点,重点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市管理、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医疗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