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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04-25
【实施时间】 2008-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确权、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通知》(南办发〔2002〕37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2〕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第二批移交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的单位名单的通知》(南府发〔2002〕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第三批移交国有资产单位名单的通知》(南府发〔2003〕7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的确权办证及处置问题的通知》(南府办函〔2004〕60号)文件精神,尽快完成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土地、房产的产权移交及确权办证工作,以明晰产权,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搭建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移交、确权、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务必对国有资产再次进行认真核查清理,于5月30日前按要求将尚未移交(含未交清)的资产移交给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宁公司”)统一管理运营。
  
  (一)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固定资产无偿移交审批表、土地无偿移交审批表等相关资料,直接转移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
  
  (二)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给威宁公司:行政划拨书、用地批文、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报建材料、道路路网图、固定资产无偿移交审批表、土地无偿移交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政府有关文件等相关资料,由市国土局、房产局按土地、房产的确权程序和办法,统一确权办证至威宁公司名下。
  
  (三)属在建工程的,各部门、单位先办理土地移交并配合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过户至威宁公司名下,待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移交固定资产并配合威宁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新办公楼,各部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配合威宁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过户。威宁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由市房产局按房产确权的程序和办法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威宁公司名下,工程结算和建设资料整理移交等工作同步进行。
  
  二、各部门、单位尚未办理土地分割或分摊的,于7月30日前按土地分割分摊的相关要求和时间安排,配合市国土局完成土地分割或分摊工作。
  
  三、由市国土局、市房产局按确权办证的相关要求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威宁公司的资产确权。
  
  四、南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和南宁市邕宁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国有农贸市场土地和房产的确权办证,参照《资产确权办证、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间安排》办理。
  
  五、对有违反南办发〔2002〕37号、南府发〔2002〕39号、南府发〔2002〕73号、南府发〔2003〕71号、南府办函〔2004〕60号文件的行为,一经查实,市政府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资产确权办证、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间安排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资产确权办证、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间安排

  
  南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权办证、土地分割分摊对于明晰产权,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搭建我市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意义重大,请各有关单位按本要求及时间安排按时完成资产确权办证、土地分割分摊工作。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资产确权办证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必须继续严格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的确权办证及处置问题的通知》(南府办函〔2004〕60号)文件精神,按时完成资产确权办证工作。
  
  二、土地的确权办证
  
  (一)因无资料、资料不全而未确权办证的土地,由威宁公司于5月1日前列表上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于7月30日前完成土地的地籍测量、地籍调查,于9月30日前完成土地确权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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