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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党办发[2006]24号
【颁布时间】 2006-09-14
【实施时间】 2006-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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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苏木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者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在社区工作的监狱民警以及其他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公职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的人员。
  
  (三)社区矫正各有关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对监外罪犯的刑罚执行情况实施法律监督,发现法律文书及有关手续不全,或罪犯不符合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应收监而未收监等问题应提出纠正。发现监督考察组织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脱管、漏管等问题应提出建议,发现执行中的违法情况应提出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实施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综治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托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促进社区矫正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民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人事、编制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基层特别是司法所的人员力量。
  
  财政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视财力逐步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质量和效果
  
  (一)加强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领导。试点地区的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从政治、思想、组织上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街道社区和嘎查村基层组织要组织社区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依法规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依法,就是要求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开展工作,不能超越或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规范,就是要求在制度化轨道上有序开展。试点地区一定要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和各方面的条件,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矫正质量,防止漏管失控和重新犯罪。
  
  (三)加强协调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因此,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衔接有序、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工作例会、联席会议、请示报告、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统计档案等工作制度,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章可循。加强对相关部门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矫正技能。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全社会了解并使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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