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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各级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李毅中局长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赵铁锤局长在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现场会上的讲话,深刻吸取我市今年多起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一通三防”重点监察主要内容,以瓦斯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认真制定检查方案,统筹安排,举一反三,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精心挑选人员,深入井下一线,认真进行本地区本企业瓦斯隐患排查,从严从细搞好现场检查,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煤矿企业“一通三防”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特别是国有煤炭重点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发改能源〔2005〕457号)精神,认真抓好“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一通三防”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对“一通三防”负技术责任,严格执行煤矿“一通三防”技术审批制度,认真组织学习瓦斯治理规定,严格贯彻执行瓦斯管理治理各项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对排查出的“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责任人和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逐条逐项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或限期整改,立即停止生产,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及时按规定报告。煤矿瓦斯抽采要达到国家即将出台的《煤矿瓦斯抽采基本要求》,安全监控系统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的要求进行整改、联网和维护。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确保瓦斯治理规定得到落实,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做好有关书面文字汇报材料和迎检准备。 (三)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监管和检查。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大贯彻落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重点监控方案的通知》精神,继续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的3个、重庆市重点监控的21个煤矿企业(其中市属2个、国有地方煤矿4个、乡镇煤矿15个)的瓦斯重点监控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加强对煤矿“一通三防”隐患的监控,落实具体负责煤矿隐患监控人员,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适时进行跟踪检查。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特别是对国有重点大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管监察,促使企业强化安全责任。加强瓦斯重点监控报告制度,特别是对查出的瓦斯隐患登记建档,切实加强瓦斯重特大隐患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瓦斯重、特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根据本地区本辖区内矿井瓦斯灾害情况和本次重点监察区县、煤矿,落实监察责任,实行划片包干,定人定点包干等制度,把监察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四)隐患处理措施 1.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要立即下达停产整顿指令,限期进行整改;各级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瓦斯检查等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企业,一律限期改正。 2.对拒不整改、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严厉追究事故责任;拒不执行监察指令、停而不整、明停暗生产的,或经举报煤矿企业有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经查实,严处重罚。 3. 对本辖区本地区内属于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而至今仍未组织开展鉴定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要依法向所在煤矿企业下达停产整顿监察指令,督促企业按要求进行鉴定,并经批准、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