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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时间】 2006-09-13
【实施时间】 2006-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1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重点监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4.对高瓦斯、突出矿井应抽未抽的矿井,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并通报市政府和经委,督促认真落实到位。
  
  5.对没有按规定要求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重大隐患的,装备不到位,不按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断电控制和数据遥传的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不能随时监控的,也要下达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监察指令。特别要对甩掉或破坏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调高断电值等违章行为严厉查处。
  
  6.对矿井没有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合理,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采掘工作面供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要责令采掘工作面、采区或矿井停产整顿;突出矿井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责令停止采区作业;风速超限和不合理串联通风视为超通风能力生产,并可视超通风能力情况责令采煤工作面、采区或矿井停产整顿。
  
  7.对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瓦斯浓度超限或者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矿井做出停产整顿决定;采掘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超限或经常处于临界的采掘头面做出停止作业决定。
  
  (五)对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的处罚决定和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监察监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建议以及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对无视国家法令、无视政府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特别是拒不执行监察执法指令,或由于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瓦斯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从严从速依法严厉惩处,责任人除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外,还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并将处理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七、重点监察存在的问题、隐患检查情况、工作总结、建议及检查情况表(含电子文档),市属煤矿的集中监察执法情况,请各监察督查组于10月15前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各区县监察执法情况,请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监察分局(站)和各监察督查组于12月5日前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
  
  电子信箱:lgf123@cqmj.gov.cn,
  
  联系电话:13638248010 李广法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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