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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税务部门。要与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清查外挂车辆的异地经营情况。在清理整顿中,税务机关在对本地从事经营的外挂车辆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纳税资料。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运输企业及个体工商经营者的登记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集中治理行动中返回本州的外挂车辆的工商登记。为交通部门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经营业务范围等信息资料。 三、实施步骤 治理工作共分宣传发动及调查取证确认界定、集中整治、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及调查取证、确认界定阶段: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1.宣传发动的主要任务是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治理声势,引导外挂车辆自觉回归入籍,并充分调查取证,准确认定外挂车辆。实施步骤为: (1)集中治理外挂车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治理外挂车辆通告,制定专项宣传计划,各县要制定详细的宣传实施方案。 (2)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由相关执法部门、运输企业参加的宣传动员大会,组织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各县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深入车辆集散地、运输企业等发放宣传资料,在主要交通要道、车辆集散地悬挂宣传标语。要广泛宣传外挂车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关政策,使广大运输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治理工作。要在各车辆交通规费征收窗口、车辆上牌检验窗口、收费站点设立宣传专栏,进行重点宣传。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外挂车辆治理的宣传工作。 (3)边宣传,边排查,边劝归,全面掌握外挂车辆基本情况,为调查取证打好基础。充分发挥所辖地区的政府、交通、公安、税务、工商的职能作用,做好本地区外挂车辆的排查登记工作。强化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套牌车辆、外挂车辆及违法办理外挂车辆手续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各县要对排查登记外挂车辆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外挂车辆情况严重的地区,要派驻专门的工作组,指导治理工作。 2.调查取证、确认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查取证、准确认定外挂车辆。 (1)我州治理外挂车辆的范围限于省、州际之间的外挂车辆。 (2)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车辆,可确定为外挂车辆: A.机动车的车籍地、养路费等税费缴纳地与其实际所有人的户籍不一致。 B.机动车长期在车籍地以外的省、州(区、市)使用,但没有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 C.机动车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较车辆所有人户籍地或主要运行地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D.由我州转往税费征收标准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的外省、州(区、市)注册登记,但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及其住地和机动车主要行驶地仍在我州境内。 (3)外挂车辆信息资料的收集。公安、交通、税务、工商、农机等各涉及车辆税费征收的部门,不仅要对一些外挂车聚集地进行重点排查,还要对车主户籍地、居住地,车辆车籍地、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运费支付和车辆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收集外挂车辆资料,为外挂车辆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 (4)外挂车辆档案的建立。对确认为外挂车辆的,建立外挂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及时交流外挂车辆回归信息,互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 各运输企业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为调查人员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 主要任务是各相关部门对套牌车辆、未转回入籍或未办理驻地经营手续的外挂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实施步骤为: 1.全州各县同时开展上路、上户的外挂车辆集中整治活动,从税费缴纳、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多个环节,全面开展清查和惩处。 2.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源头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组织人员积极开展套牌车辆、外挂车辆集中查处工作。 3.各县、各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中介机构、经销商以及个人违法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取缔此类非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