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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并按时足额拨入基金专户。并加强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对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特殊困难人群开展医疗救助。 第三十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组织学生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医疗服务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便捷、规范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发改委、公安、税务、银行、药监、残联、编委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具体解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专业培训、信息化建设等问题。 (一)州编办要根据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需要,给予增加人员编制。 (二)州财政要将州级启动资金、网络升级改造资金、办公场地建设费、设备购置费等列入预算安排。 (三)各县市要对信息化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四)为保障医保经办机构开展正常工作,应建立长效业务经费保障机制,每年按每参保1人不低于8元的标准预算核拨专项征收工作经费和业务管理费用。费用由州财政和县(市)财政各承担4元。 第四十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集体食物中毒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