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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主要是指:(1)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2)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小汽车的;(3)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4)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1.“暗箱操作、逃避监督”主要是指:(1)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的,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2)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矿权审批、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3)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4)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12.“监管不力、处置不当”主要是指:(1)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又不去帮助解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2)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4)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6)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三、关于问责方式 13.“诫勉谈话”主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被问责人员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记录经本人签字,由进行诫勉谈话的机关或部门留存。 1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是指取消问责决定生效当年被问责人参加公务员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资格及参加其他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15.“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是指责令被问责人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书面检查内容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16.“责令公开道歉”是指责令被问责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就被问责的事项,通过新闻媒体或州人民政府指定的方式公开道歉。 17.“通报批评”是指州人民政府对被问责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18.“调整工作岗位”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在本岗位继续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调整其工作岗位。 19.“停职检查”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停止其现任职务并进行检查。 20.“劝其引咎辞职”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劝其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1.“责令辞职”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22.“建议免职”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辞职却拒不辞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州政府党组向州委提出建议免去其现任职务。 四、关于问责程序 23.根据问责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获悉问责线索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向州监察局提供问责线索;州监察局应与涉及问责线索反映渠道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主动加强联系,及时获取问责线索。 24.问责办法第十条中的“初步核实”,是指州监察局通过规定渠道获得问责线索后,为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所进行的收集证据等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为问责与否提供依据。州监察局负责问责具体工作的部门必须填写《行政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 25.问责办法第十一条所称“书面建议”,是指州监察局通过对被反映人问题初步核实的建议。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步核实的结果、处理建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