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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6.根据问责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凡需启动问责程序的,由州监察局填写《行政问责审批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入调查程序。 27.州人民政府调查组应由熟悉业务、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人员组成,调查组组长可对选派人员提出建议。调查组一经成立,未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其成员不得中途退出或调换。 28.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问责决定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被问责的具体事实、问责方式和依据、申诉的权利等内容。 29.行政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问责决定书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及被问责人签收。被问责人因出差、学习、生病、请假、探亲等原因不在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被问责人所在单位通告本人并补签。被问责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见证人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被问责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即视为送达。 30.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回避”:(1)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2)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3)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有关组织、调查组成员、被调查人或其他人员提出的回避请求,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1.问责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主要是指依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调查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五、关于其他事项 32.问责办法和本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州监察局负责解答。 附件:1.表一行政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略) 2.表二行政问责审批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