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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迪政办发[2008]46号
【颁布时间】 2008-04-23
【实施时间】 2008-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1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接上页]

  26.根据问责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凡需启动问责程序的,由州监察局填写《行政问责审批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入调查程序。
  
  27.州人民政府调查组应由熟悉业务、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人员组成,调查组组长可对选派人员提出建议。调查组一经成立,未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其成员不得中途退出或调换。
  
  28.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问责决定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被问责的具体事实、问责方式和依据、申诉的权利等内容。
  
  29.行政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问责决定书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及被问责人签收。被问责人因出差、学习、生病、请假、探亲等原因不在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被问责人所在单位通告本人并补签。被问责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见证人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被问责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即视为送达。
  
  30.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回避”:(1)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2)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3)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有关组织、调查组成员、被调查人或其他人员提出的回避请求,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1.问责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主要是指依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调查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五、关于其他事项
  
  32.问责办法和本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州监察局负责解答。
  
  附件:1.表一行政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略)
  
  2.表二行政问责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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