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迪庆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迪政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4-23
【实施时间】 2008-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1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迪庆州人民政府印发《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部门
  
  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保证政令畅通,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州纪委、州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州监察局进行初步核实。
  
  (一)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由州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州监察局、州人事局、州审计局、州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州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州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