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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07]9号
【颁布时间】 2007-07-26
【实施时间】 2007-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18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城市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包括建成区和规划区)及入城口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包括占道宣传),适用本办法。公益性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置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单位指示牌、招牌、店堂牌匾等固定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移动广告。
  
  (三)各类气模类广告。
  
  (四)在户外设置的其他临时性广告(包括占道宣传)。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日常管理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登记及日常监管机关;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涉及用地的大型户外广告的用地规划审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市财政、物价、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印刷必须清晰、规范、准确。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规划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条件、种类、规格、规模、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随城市发展和建设情况进行修订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国家强制技术、质量标准,并满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要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者应当定期维护、加固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编
  
  由政府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空地、照明、供电、交通等公用设施上及其垂直空间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冠名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投标人、竞买人不足3人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其余户外广告收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取得使用权的,应在取得使用权之后7个工作日内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第十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户外广告的登记编号,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时发布。户外广告审核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登记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禁止在城区设置布幅、条幅、横幅、彩旗等形式简陋的临时广告。重要活动或特殊情况须临时设置广告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登记。
  
  (二)禁止在城市公用设施、树木、电杆、建(构)筑物上乱贴乱画。印刷品广告应按批准式样、规格和数量在公共广告栏内或指定地点张贴。国家机关发布的通告、公告、布告、通知等不属于户外广告管理范围,但应在规定地点发布。
  
  (三)禁止在主要干道临街建筑物二层楼面至顶楼檐口的外墙上设置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预留广告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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