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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禁止在城市主干道路上设置固定的跨街广告。 第十二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五)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载体。 第十三条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批部门在接到材料起7个工作日之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踏堪,签署意见。 (三)审批部门同意设置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施工完毕。大型户外广告在竣工后十日之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到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经营资质证书副本及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场地租赁合同; (三)广告发布的实景效果图; (四)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 (五)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内容、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自审批之日起30日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不包括高立柱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高立柱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超过期限还需要继续使用者,必须在设置期满前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因此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设施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应当给予置换或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公民和组织有权对违反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核实后,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凡涉及到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审核方面违法、违规的,一律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到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维护、更新等方面违法、违规的,一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户外广告查处时,必须依据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违反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公安、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审查、审批部门应依法赔偿。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造成广告拆除,审查、审批部门不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人民政府1999年9月27日发布的《株洲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